2.
113.8.14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本建物有增建,會測如暫編3793建號建物所示。 另依地政人員所指,358-4號土地部分為153號房屋占用,部分為空地;372號土地則全部為153 號房屋之基地,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3.
113.9.11會測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由伊及姪子居住使用,3樓有部分壁癌,地下室目前堆 放雜物,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10.
本件暫編建號建物所坐落基地 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 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 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 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暫編379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物 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369地號土地,所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 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11.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2.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 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 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 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