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種竹子。嗣 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
3.
2土地上均為雜木、雜草。占有 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司執字第102628號)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 賣底價。
8.
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僅就其 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編號2土地為袋地,未臨路,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 能通行致無法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10.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 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 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