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土地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93地號土地為曬場、門牌號碼為鎮平一路
5.
437(即本件468建號)、439號建物基地坐落,及後方田地,468建號建物部分僅一樓有部 分保存登記,
6.
3樓及屋後獨立廚房為增建,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自住,如查報屬 實,於拍定後點交。
7.
本標為農舍,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 內併附:
8.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9.
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 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11.
本標之土地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農業區,惟業已興建農舍,是否得興建房屋,仍 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標內暫編102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 部相通,且部分無獨立出口,又屋後增建之廚房為輔助主建物之使用,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12.
本標之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然因土地上坐落農舍,應合併移轉,故本件土地與建物 為合併拍賣,是土地共有人主張優買時應注意是否得辦理農舍過戶,應就建物應一併承買。
13.
本標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就 建物有優先承買權。然因農舍與坐落土地,應合併移轉,故本件土地與建物為合併拍賣,是基 地所有權人主張優買時應注意是否得辦理農舍過戶,並應就土地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