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4.1.20查封時,按鈴無人回應,債權人表示債務人母親住5樓,但目前不在家,嗣於11 4.2.17員警就房屋現況調查結果,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並無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特 殊情事,且無增建,拍賣後點交。
6.
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 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 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鑑定報告由於未能進入室內,僅就建築外觀無發現有火災或地震受損 現象,另經查詢相關凶宅網、現場勘查後及詢問四鄰,未聽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本院已就卷 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 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 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7.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8.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