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如由共有人應買拍定,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4.
如非共有人應買拍定,尚須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7.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566地號,上有未登記建物(門牌號碼:中央路2段55號)座落,現況為火鍋店,承租人有提出租約,每月租金新台幣15萬4,000元,租期至民國123年1月31日。拍賣標的567地號,現為空地。
8.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有無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不明,若有,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9.
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