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20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莊路627號、6 31號中間之629巷往內呈L型之土地,範圍從629巷1號至629巷7號前。 207-1地 號土地為629巷口之一小片土地,上開土地其上均無建物占用,現為道路,有車 輛擺放。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 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 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本件為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 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9.
依據函查結果,本件拍賣標的207地號土地係屬新莊都市計畫(中港及丹鳳 地區)細部計畫案之住宅區,207-1地號為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 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 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 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 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 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 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0.
本件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