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42地號上有鋼筋混凝土造大樓,與1438地號為同一社區;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該屋現為空屋,有無欠管理費不明。嗣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履勘時,據管理員在場稱,管理費一個月新台幣4,400元,含車位,未欠繳,目前債務人已退車位。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標的係債務人自住,無出租他人。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屬都市計畫內,編定為第四種商業區,臨裕誠路,路寬約15米,為當區之一般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