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586-1地號土地為左營大路6巷10之
5.
10之3建物後方道路,又債權人代 理人表示系爭土地供公眾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586-1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