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民國111年1月27日假處分執行筆錄記載,執行標的現由第三人許○章自行居住,停車位
3.
532係平面車位,係向債務人吳峻亦承租,未定期約。據債權人114年5月28日民事陳報狀記載,執行標的目前由第三人段○媛自住使用。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8.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段○媛占有使用中,於查封後(111年1月22日)占有,依強制執行法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規定,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仍點交。六、車位編號
9.
533停車位已併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一併點交。
10.
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11.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
12.
本件執行標的依不動產謄本記載:「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8日刑偵八三字第1136039584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按「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所明定,俟旨揭不動產經拍定後,相關禁止處分登記,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6月24日函記載:「旨揭不動產係為保全犯罪所得之追徵,依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4月3日113年度聲扣字第3號刑事裁定執行扣押;所涉刑事案件由該院公股審理中。」惟抵押權之行使優先於替代價額之追徵債權,抵押權人對追徵扣押標的物之權利,不因地檢扣押而受影響,得續行換價,並得就換價所得主張優先受償分配,以保障抵押權人即時受償之權利(107台抗445刑事裁定、高院100座談會民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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