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樓有增建,588-11地號土地為建物 所座落之土地,房屋現由債務人與家人同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265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