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49地號土地現為空地,地上放置 車輛。鄰地圍牆(鐵皮)有無占用須經鑑界始能得知,原地上建物已滅失。債 權人代理人則表示地上車輛為鄰居暫放,土地由共有人占用等語。拍賣之土地 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六、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