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3月12日查封當日,按門鈴無人回應,係由鎖匠開啟大鎖進入。
3.
入屋以肉眼檢視,一樓、二樓無漏水壁癌或裂縫、毀損痕跡;五樓天花板有壁癌痕跡。
4.
經地政測量,五樓前面有增建採光罩,後面陽台外推封成房間,已請地政製作測量成果 圖。
8.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1050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 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 賣,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本件151地號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89年2月10日)之第一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 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 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 人僅對其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又有多數共 有人到院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11.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2.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