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上有建物。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 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拍定後不點交。
6.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7.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謄本上有註記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等,繳清後發狀,應買人請自 行查明實際欠繳之金額,拍定後應自行負責繳清所欠之款項。
8.
土地謄本上有註記限制登記事項略以:63年11月1日收件歸永字第4060號預 告登記辦理查封登記…等事項,此非本件所為囑託查封登記事項,拍定後不在 本件塗銷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