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2年12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5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8段2巷71號房屋北方約50公尺之道路旁空地,雜草叢生,無地上物;116地號土地係前開房屋北方約80至90公尺之道路旁空地,部分土地上有無門牌鐵皮屋占用;327地號土地部分為菜園、部分為道路、空地及雜木林,部分為鐵皮圍籬之鋐城營造回收場占用;109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及道路,部分為菜園,部分土地有鐵皮圍籬、貨櫃屋及三間無門牌鐵皮屋占用;20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及空地,部分有建物(鎮安宮及其鐵皮雨遮)、鐵皮圍籬(圍籬內有裕焜吊車之招牌)及鐵皮屋(外有力韋國際汽車之招牌)占用,部分為空地停放車輛,出入口處標注延平北路八段240號租車位;215地號上有門牌號碼為延平北路八段臨209號、209─1號及245─1號鐵皮建物占用,臨209號之房屋稅籍登記者李⊙成陳報,先祖為原地主,該屋為其父作為倉庫使用。242巷6弄5號房屋所有權人陳報,其為20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一,該房屋占有土地之權源係基於共有人之身分使用。上開農作物、地上物、建物等不在拍賣範圍內,作物收取權人、地上物、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10.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13.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113年8月1日函復稱「本件土地皆位於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擬辦區段徵收案範圍內,惟該案目前仍屬擬辦階段(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及抵價地比例刻由內政部審議中),尚未辦理協議價購或公告區段徵收等事宜」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