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2月5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1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士 林區社中街361巷之道路,無其他人工地上物;24地號土地部分係同巷之道路,部分為道路旁之水泥空地;25地號土地部分係同巷之道路,部分為道路旁之水 泥空地,其上有鐵皮頂棚及一塑膠車檔,似作為停車位使用。上開鐵皮頂棚之 停車位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 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四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 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 標應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七本件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 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 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 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