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12月1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67地號土地係臺北市 士林區中正路517巷
3.
8號建物前方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11月7日函復稱967地號土地係58工使字第0672 號使用執照(57工營字第1188號營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通路。依建築技術 規則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 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查本案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計算,非屬法定空地,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 築使用之土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 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 再行投標。
4.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