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20409建號、21647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3年1月16日現場查封及同年10月15日現場調查時,經檢視20409建號(4樓)外有張貼 紙張記載4樓建物內之物品為債務人何鈺涓所有,嗣何鈺涓亦具狀陳報為其一人獨自居住,入內 檢視屋內有多處漏水,部分裂縫,有大量雜物堆積;21647建號(頂樓增建)係未登記建物,與 主建物(20409建號)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債務人何明維在場稱21647建號為其及家人 自行居住使用,曾有火災報案過,但無嚴重受損。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 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1月6日函覆稱:21647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 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 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6.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本件係代位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 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二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 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位債務人陳景輝聲請變價分割,依本院110年 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民事確定判決,應繼分如下:陳景輝1/
20.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