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12月13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64地號土地上有 臺北市士林區大南路350巷27號、29號二層樓建物及其左側2間無門牌鐵皮磚造 倉庫部分占用部分為停車場、道路及空地。上開建物、停車場非本件拍賣範 圍,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占有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 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另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364地號土地係經本局指定 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非屬建築基地範圍。惟現在使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9.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
10.
土地上建物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 落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11.
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 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期專有部 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穎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 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