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21126建號(除停車位外)拍定後點交,其餘係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7月2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兒子周○宇在場稱21126建號房屋為債務人 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據社區總幹事稱配賦之停車位在地下2樓,編號32號,承租人李○峰具狀 陳報自113年12月16日起承租,每月租金5,000元,無書面租約。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不予點交。21832建號係作為社區管理室使用。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