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務人稱現由其自住,但是否有增建不清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經函詢主管機關查詢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法院除已向相關單位函查及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內容為參照外,然或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法院並無從確保已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3.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