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係位於電線 桿(林鳳幹15右支、十三左分)旁之排水溝,另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屬 農業區,現況作為鳳林路二段900巷400弄道路與灌溉溝渠使用;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最後寄達日: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上午9點止(第2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