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放置冷 氣的地方會漏水,管理費一個月新台幣1,885元, 自114年1月起欠繳管理費,另有地下 一樓1個平面車位(編號42號),又本院於114年10月21日履勘時,債務人當場提出編號4 2號車位之使用權利證明書正本,若拍定將提供予拍定人向大樓管委會請求變更車位使用 權人登記為拍定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