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4月11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40地號為空 地;141地號有帆布車棚及飲水販賣機占用。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 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 決。
4.
141地號,整體現況主要為巷道使 用、少部分空地」,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第三人占用,且供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又如 土地有鑑界之須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 注意。
6.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11.
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係共有人 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2.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 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 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3.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