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4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67建號建物自住。又依查封筆錄所載,67建號建物 有壁癌情形。
2.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67建號建物,外觀老舊、室內部分壁癌。
5.
本件不動產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則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應買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如應買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應買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暫編第284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應買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 注意。
8.
本件應買以建物現況應買,當事人及應買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本件分標應買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應買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應買,縱為應買,亦得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 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