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4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67建號建物自住。又依查封筆錄所載,67建號建物 有壁癌情形。
3.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67建號建物,外觀老舊、室內部分壁癌。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9.
本件暫編第284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10.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1.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 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 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