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0月8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27地號上有數十棟建 物佔用、部分巷道,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7.
本件執行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0.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 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