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0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 地位於門牌新北市萬里區仁七街1號、3號、7號、9號、11號及13號建物西側起7 5公尺內範圍之土地,現況為雜木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1027地號土地使 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本標土地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 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依新北市萬里區公所函本標土地無興建農舍、雜項執照及就地整建資料等 語。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本標土地依查詢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及建造值造地 籍圖套繪圖,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請應買人注意。
9.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仍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 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