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屋內有第三人 李○○在場,代理人稱房屋係由債務人之前夫李○○及其父李○○(即第三人)居住使用。客廳 供有祖先牌位及神明,並於廁所外面改建地板,增設室內梯通往二樓。
3.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於114年3月25日回覆經該分局查詢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經新北市 政府消防局於114年3月21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4年3月24 日回覆該址並非列管之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 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 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 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 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占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8.
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13萬元,拍定後塗銷。
9.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