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民國113年2月19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未居住於該址,該屋目 前無人居住。屋內擺放大量物品,有簡易裝潢,牆面均貼有壁紙,有內梯通往屋頂平台,內梯 前地面為一鐵片,已全部鏽蝕,樓頂有增建鐵皮屋。據債務人稱陽台雨遮鐵皮因颱風吹毀而拆 除,屋內有漏水致地板有滲水,是否為輻射屋不清楚,餘無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另依鑑定報告記載,室內有滲水情況,天花板及牆 面壁紙部分脫落,頂樓鐵皮屋增建亦有滲水之狀況及部分鐵皮雨遮脫落。
3.
嗣經本院於114年12月2日履勘,有第三人黃○光在場稱於113年10月向債務人購得本件標 的,先支付新臺幣37萬元,未過戶、未簽約,標的現為其自住使用。客廳經擺放祖先牌位並有 上香,另現場有眾多神像、香爐擺放,鐵皮屋內有隔出臥室、廁所,其餘空間有大量堆放紙 箱,也有放置神像、香爐,天花板似為塑膠隔板,有幾格缺漏可看到裡面鋼架。
7.
本件2738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8.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本件標的經認定有違建,違建類型為垂直增建違章建 築,違建位置係屋頂(4樓頂),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 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