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均為山坡地雜木林。另依前案 之查封筆錄,271地號土地上有數座墳墓,經債權人陳報使用土地原因不詳。
6.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
7.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依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 主細拆離)(第一階段)(108年10月24日)為「住宅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8.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
9.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