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經本院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已斷水斷電。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建物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 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 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拍定人自 理。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
9.
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3月1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14082號函所載,本件建物為 「整棟違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辦理。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拆除 之危險。
10.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