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322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另據其陳報系爭建物 無增建及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前方陽台天花板處潮濕等情。標的49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 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0巷408號建物北側樓梯間一半至南側牆壁一半約3米,即408號建物門牌向 西3米之範圍,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
2.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2月11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01587號函覆, 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2月11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 1143006096號函覆,本單位未建構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相關資料庫,另查系爭建物無類似案件報 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2月1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09647號函覆,非該處列 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 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本件係拍賣322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賣定後點交;另標的491地號土地僅拍賣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