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229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使用,另標的3 081建號建物為第三人星金澤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址,該公司之負責人為債務人;標的3229建號 建物為地下4層之停車場,主要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債務人所有之車位為平面機械式車 位,位於地下4層編號21號車位。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4月9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0654號函覆,自 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4月14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 27988號函覆,該分局無旨揭建物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案件之檔存紀錄,故無相關資料供參;經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4月2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0060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 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 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 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係拍賣3081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另標的3229建號建物係拍賣停車位, 該車位應有部分類似區分所有建物且有獨立使用性,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點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