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536建號於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薛華生在場稱由債務人薛?貞 出租予第三人陳建亨使用,租期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24,000元。又本 件債權人於114年7月28日陳報租約屆期後,第三人以口頭續租迄今。因原租約已屆期而消滅, 第三人續租違反查封之效力,本件拍定後點交。
2.
19536建號建物為夾層增建,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2月27日北市都 建查字第1146010171號函列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將 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