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9536建號於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薛華生在場稱由債務人薛?貞 出租予第三人陳建亨使用,租期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24,000元。又本 件債權人於114年7月28日陳報租約屆期後,第三人以口頭續租迄今。因原租約已屆期而消滅, 第三人續租違反查封之效力,本件拍定後點交。
3.
19536建號建物為夾層增建,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2月27日北市都 建查字第1146010171號函列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將 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 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5.
本件拍賣標的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 震受創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 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