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2616建號建物為3層樓透天厝之未辦保存登 記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1樓為1房1廳1廚1衛浴之格局,屋內堆滿雜物。系爭建物除坐落 於基地670地號外,另有部分建物佔用鄰地353-12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約17.32平方公尺);惟其 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系爭建物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月3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59476號函覆,自 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1月3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6 5125號函覆,本單位未建構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相關資料庫,另查無該址之是類報案紀錄;經臺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月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20636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 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 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拍賣之2616建 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又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2月6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53804號函所示,2616 建號建物為整幢違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嗣後恐有被拆除之風 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