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1076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父親共同居住使用,屋內為1廳4房2衛浴及前、 後陽台之格局。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5890號函覆, 該標的建物曾於108年12月23日發生火災,火災係於3樓起火並延燒至4樓,造成系爭建物部分受 損,無人員傷亡;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8月2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20372號 函覆,經查最近3年本分局未接獲該址所報非自然死亡案件;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 2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4988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 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 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