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366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鄭O盛,其一家四口居住,據承租人鄭O盛表示, 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租期至109年12月31日止,只有口頭表示續租;另表示無增建, 無車位,有漏水,無其他影響交易之情事。標的69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表示本建物非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物或
4.
403震損建築 物,惟該建物是否有氯離子含量過高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臺北市政 府消防局表示自95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核能安全委員會表示本建物非屬放射性污染建築 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表示近10年查無非自然死亡案件。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6.
本件係拍賣標的1366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故拍定 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