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3月20日到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雷○在場稱房屋及地下二層編號17之汽車車 位,現由其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房屋除有壁癌外,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第三人雷○並具狀稱房 屋係由其父親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至114年8月31日,8月底會自行搬遷。7609建號部分拍定後點 交,另共同使用部分7614建號及7613建號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約定特定分管標的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