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估價報告書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畫範圍之第二種住宅區、第三 種住宅區,拍賣建物位於鋼筋混凝土集合住宅之14樓,據債務人家屬稱拍賣建物目前是債務人 母親居住使用,無增建,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地下B2配有一平面車位,茲因本件拍賣房地均 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債務人家屬稱拍賣建物無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 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 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 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 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8.
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0.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 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