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部分上有二間鐵棚、一間組合屋及一間鐵皮平房,部分為空地。嗣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之土地部分上有鐵棚(車庫),部分上有建物,部分為空地。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現況部分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樹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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