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明,編號1土地為巷道,編號2土地上有磚造平房一棟(門牌號碼:自由街35號)。另據前案拍賣公告內容所示:編號1土地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水溝,編號2土地上則有一棟建物(門牌:下營區自由街35號)占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37895號)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底價。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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