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三重區正民段877地號之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北路172巷10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坐落土地之權源不明。而上開房屋使用人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
3.
本件土地都市計畫案與使用分區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又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占用,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且符合民法與土地法相關要件時,基地承租人就基地亦有優先承買權,且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但該優先承買權遭他人否認致優先承買權存否發生爭議時,須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法院執行處不得審認,亦請基地承租人注意。
4.
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廢時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標的土地係62使字第6號使用執照(60建字第175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10.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1.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2.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