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使用情形如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證明:
3.
108地號土地依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其上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四十分路25號」建物(門牌整編前)。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該土地部分由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翠峰路65號」建物(門牌整編後)占用,部分為該建物北側之水泥空地、道路及菜園,而共有人黃O玉在場稱該建物為其所有。
4.
396,397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東北方約40公尺處之雜木林。
5.
411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東北方約70公尺處之雜木林。
6.
412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東南方70公尺處延伸至西南方110公尺處之雜木林與部分道路。
11.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六、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座落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超過租地建物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12.
41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請投標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