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封時,相對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2筆土地相鄰,均為雜 草空地。於拍定後點交。
3.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 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
4.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