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查封時,由聲請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因相對人在場而與員警進入,係為相對人自住,經現場調查所得,依 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再經詢問相對人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 無。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亦稱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一樓客廳 有神明廳,相對人稱因之前三樓會漏水,才加蓋四樓,加蓋後已不會漏水。土地為建物坐 落之基地。本件因係相對人自住使用,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 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 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 全部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六、本標內暫編895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5 20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8.
632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 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