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土地部分為道路、水塘、雜草雜木,部分有車棚坐落。地上物占用基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用、分管情 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3.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亦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 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 權人、土地共有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 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4.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