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1月2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林○榜在場稱房屋目前為其及弟廖○明使用,有海砂屋情形。據另案(法院112司執30224號)執行筆錄記載,經檢視天花板油漆剝落,房間牆壁有明顯壁癌,3308建號為主建物(692建號)後半部之樓梯(僅半邊樓梯)。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4月14日函覆稱:3308建號建物係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8.
692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