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278地號土地上有兩 棟建物占用,均已是空屋且無門牌,其中一棟已無屋頂,28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 乙棟(無門牌)且為空屋,另有部分為巷道,285地號土地上為三民路339巷8之2 號前空地有搭建鐵皮棚架。另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具狀陳報,278地號 土地上有兩間廢棄磚造空屋平房(其中一間屋頂滅失)及一間可使用之未保存登 記建物(目前為空屋,斷水斷電,內部門窗經整理後應屬堪用),281地號土地其 上有一磚造平房(磚瓦屋頂破落空屋平房),該廢棄磚造建物為債務人所有,285 地號土地位於三民路339巷8號、8之1號、8之2號前面空地,為出入通道,其上 蓋有鐵皮之遮雨屋頂(或在門口搭建遮雨棚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六、
8.
281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9.
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含建物、鐵皮遮雨棚)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 點交。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