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土地臨路,尚有部分果樹部分雜 林,債務人父親在場稱果樹為柚子樹,為債務人所有。又本件調卷執行偕同地 政人員至現場指界之現況大致相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另本件已將其上經濟作物估價在內,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
4.
本件不動產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依據本院112年度聲扣字第16號裁定於 112年11月10日以112年偵字第18531號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禁止不動產為移轉、 轉讓及設定負擔或其他任何處分,另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 旨,抵押物經刑事扣押(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後抵押權人仍得行使抵押權,聲請 拍賣抵押物,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 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訂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 有餘額,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是本處於 本件標的拍定後將依上開裁定意旨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拍定人逕向該等機關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 記。惟本處並非刑事扣押機關,無法確保拍定後可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並謹慎評估,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並謹 慎評估,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