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土地上有峨眉鄉峨眉村13鄰河背23至27號房屋,及數間無門牌平房、資材室占 用,另有雜林、雜草空地及菜園。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