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件鑑價人員、地政人員導往執行。 本件執行標的位於龍巖福田生命紀念館,且據現場管理人員在場略稱:「債務人所有之塔位即執行 標的,均位於福田B2樓晶華廳個人式骨灰位,兩個位子,均未選位且未使用。」等語。
4.
據民國114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位於地上9層地下2層之鋼筋混泥土建物為納骨 室。本案勘估標的為塔位使用權評估,鑑定價格以該塔位使用權與土地部分合併鑑定。」。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坐落建物並非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 意。又坐落靈骨塔係一建物,於其中再行分割成多數空間,約定由特定之建物應有部分之所有人占 用特定部分(特定空間)。★拍定後,拍定人是否即得使用系爭標的?或是否須先繳納費用或補足 契約價金予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始得使用?以上各項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 向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拍定後,倘有使用權益上相關爭議,由拍定 人自理。
6.
本件(依據土地登記謄本)係拍賣債務人對系爭新北市萬里區下萬里加投地號土地之應有部 分。至債務人是否已基於其對土地之應有部分,依土地共有人間之分管協議(契約),對坐落建物 特定部分之占有管理使用,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自行先向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塔位管理人 (機構)查明。★ 六、依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7月8日向本院具狀陳明,債務人所有之塔位為福田B2樓晶 華廳個人式骨灰位,權狀編號為LMC0034584號、LMC004597號,均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 使用。